(2017)粤2071刑初22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贾伟文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伟文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2208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伟文,男,1994年1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以上均自报)。因本案于2017年8月8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26日被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2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伟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关雪飞出庭支持公诉,贾伟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贾伟文醉酒后驾驶粤T×××××号小轿车,沿中山市西区西堤路由蓝波路往中山一路方向行驶,途经西堤路岐江公园入口处,与路边树木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树木及车辆损坏。肇事后,贾伟文打电话报警,但在公安人员到现场后又不配合,后被公安人员抓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鉴定,贾伟文驾驶车辆时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93.9mg/100ml。归案后,贾伟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贾伟文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伟文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贾伟文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贾伟文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伟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曾昀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阮妙柱卜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