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2执7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曹怀清与范家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怀清,范家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796号申请执行人:曹怀清,男,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被执行人:范家贵,男,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曹怀清与范家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682民初379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范家贵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682民初3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颜 红审 判 员 袁英杰代理审判员 杨晓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