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82民初25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赵其灵与程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其灵,程全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82民初2562号原告:赵其灵,男,汉族,1953年3月16日出生,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明,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全,男,汉族,1981年8月27日出生,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其灵诉被告程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其灵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其灵以被告已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其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其灵负担。审判员 刘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伟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