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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民辖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李建立与武汉中和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建立,武汉中和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民辖41号原告:李建立,男,198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被告:武汉中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新城十七路卡行天下智能园区A栋14号。法定代表人:李大勇,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建立与被告武汉中和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中和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李建立诉称:2013年至2014年间,李建立为武汉中和公司承担部分武汉和上海之间的物流任务。2014年5月30日,经武汉中和公司上海营业部确认,该公司下欠5.29万元运费未付,经多次催要未果。请求判令武汉中和公司支付运费5.29万元并支付利息。武汉中和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公司已于2012年搬迁至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经营,本案应由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认为武汉中和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于2016年12月1日裁定:武汉中和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受移送后,认为本案系运输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准指定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武汉、襄阳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复函》的规定,应由武汉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经该院层报,2017年9月27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因履行运输合同发生纠纷,被告武汉中和公司住所地在武汉市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准指定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武汉、襄阳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复函》第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武汉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武汉铁路运输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王俊毅审判员  王仁祥审判员  林志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熊慕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