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民初35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杨某1与杨某2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1,杨某2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3577号原告:杨某1,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告:杨某2,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原告杨某1与被告杨某2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杨某1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 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姜鲁艳书 记 员 常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