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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民初35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杨某1与杨某2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1,杨某2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3577号原告:杨某1,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告:杨某2,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原告杨某1与被告杨某2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杨某1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 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姜鲁艳书 记 员  常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