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58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吴养学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吴养学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5842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6号绿地中央广场智海大厦10105室。负责人:曹江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卫东,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养学,男,汉族,1967年7月12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诉被告吴养学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吴养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提出撤回对被告吴养学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撤回对被告吴养学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33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366.5元。审判长 雷翕萍审判员 殷 瑞审判员 景振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邵立伟打印:扈艳红校对:侯小燕2017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