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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执保7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胡彩华、薛金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彩华,薛金虎,董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保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保753号申请人胡彩华被申请人薛金虎被申请人董红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4民初10910号民事裁定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胡彩华向本院提供的担保财产。二、冻结被申请人薛金虎、董红名下的银行存款8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执行员  李润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尹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