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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91民初10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高海龙与高海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海龙,高海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091民初1023号原告:高海龙,男。委托代理人:李沐源、梅文同,河北李沐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海涛,男。委托代理人:张寒,河北张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海龙与被告高海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海龙于2017年8月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借款4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及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为兄弟关系,1995年在廊坊开发区均获批宅基地一处。后来,被告高海龙在该两处宅基地上建房。2014年,堤口村进行拆迁改造。《堤口村拆迁补偿方案》第五条规定,“原本村村民因各种原因将户口迁出本村的,其本人在村内仍有房产的(以本人房产证为准)其本人及妻子、子女均可享受55平米回迁房、综合补偿15万元,享受在规定拆迁日期内签订拆迁协议的5万元奖金待遇,但最多三口人,不足三口人的以实际人口计算。”2014年7月19日,原告与廊坊开发区堤口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获得安置回迁房面积165平米、各项拆迁补偿费、奖金等60万元。2016年12月15日双方签订一份《房产分配协议》,对原告高海龙在堤口村所得的回迁房(面积165平米,及附属地下室、车库)进行了分配,具体分配意见:楼房按面积平均分,每人85.5平米,地下室及车位归高海涛。2014年7月24日该60万元到高海龙账户,次日被告高海涛从高海龙账户取走40万元。本院认为,40万元系双方关于高海龙所获得的房屋拆迁补偿所得如何进行分配的一部分,原告所诉借款的事实没有证据支持。综上所述,原告返还借款的请求不能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高海龙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高海龙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治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