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3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琳琳、张红阳保险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琳琳,张红阳,周红洋
案由
保险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03刑初21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琳琳,女,1984年6月8日出生于平顶山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分别于2017年5月25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8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张红阳,男,1982年8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鲁山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于2017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分别于2017年6月23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7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周红洋,女,1979年4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唐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分别于2017年5月31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8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卫检公诉刑诉(2017)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琳琳、张红阳、周红洋犯保险诈骗罪,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辉、马海玲出庭支持公诉,陈琳琳、张红阳、周红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陈琳琳酒后驾驶福特翼博牌轿车(豫D×××××)在平顶山市河滨公园北门发生交通事故后,陈琳琳便伙同被告人张红阳、周红洋预谋,故意编造虚假的交通事故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报险理赔。2017年3月23日,经平顶山市祥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定损,陈琳琳骗得35809元保险理赔款。案发后赃款已追还。2017年5月25日,陈琳琳主动到平顶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投案。2017年5月31日,周红洋主动到平顶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投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监控视频及相关物证、书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琳琳、张红阳、周红洋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保险诈骗罪。结合三被告人的主从犯作用、到案情况等,建议对被告人陈琳琳判处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对被告人张红阳、周红洋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被告人陈琳琳、张红阳、周红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陈琳琳认为量刑建议偏重,请求对其判处缓刑,张红阳对量刑建议无异议,周红洋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陈琳琳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D×××××的“福特”翼搏型轿车行至平顶山市“河滨公园”北门附近时汽车撞到路边树上发生交通事故,因害怕饮酒后驾车无法办理保险理赔,陈琳琳便与被告人张红阳、周红洋预谋,由张红阳顶替陈琳琳,谎称张红阳为事故车辆驾驶员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报险理赔。2017年3月23日,经平顶山市祥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定损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支付陈琳琳35809元保险理赔款。案发后赃款已追还。另查明,2017年5月25日,陈琳琳主动到平顶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投案;2017年5月31日,周红洋主动到平顶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投案。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平顶山市公安局马庄派出所出具的陈琳琳的户籍证明;平顶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出具的张红阳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平顶山市公安局遵化派出所出具的周红洋的户籍证明。2.平顶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出具的陈琳琳、张红阳、周红洋的无前科证明。3.平顶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张红阳系抓获到案,陈琳琳、周红洋系主动到案。4.平顶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出具的举报信。5.平顶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清单。6.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出具的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现场查勘记录、保险索赔申请书、保险赔款费用计算书、发票、电子转账回单(均为复印件)。7.平顶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出具的扣押、发还清单。8.平顶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出具的监控视频。9.被告人陈琳琳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于2017年2月21日饮酒后驾车行驶至平顶山市河滨公园北门附近时,因开车玩手机不小心撞到路南的一棵树上,事故发生后,其与张红阳、周红洋商量,由张红阳冒充驾驶员报险理赔,后其获得35809元理赔款的事实。10.被告人张红阳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于2017年2月21日晚上驾驶出租车拉载周红洋到平顶山市湛河区湛南路河滨公园北门,二人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陈琳琳商量后,由其冒充驾驶员向保险公司报险索赔,后陈琳琳获得35809元理赔款的事实。11.被告人周红洋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于2017年2月21日乘坐张红阳的出租车去河滨公园北门给陈琳琳处理事故。三人在现场商量后,由张红阳冒充驾驶员向保险公司报险理赔,后陈琳琳获得35809元赔偿款的事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琳琳、张红阳、周红洋以非法占有保险金为目的,结伙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三被告人预谋后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张红阳、周红洋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陈琳琳、周红洋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当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张红阳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陈琳琳主动退还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陈琳琳、张红阳、周红洋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依据对其社会评估调查,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陈琳琳、张红阳、周红洋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琳琳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张红阳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三、被告人周红洋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张 峰代理审判员 周明洋人民陪审员 徐慈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尹丽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