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7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谭显春与雷纯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显春,雷纯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7执343号申请人谭显春,男,1971年9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蓝山县。被执行人雷纯助,男,1973年11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蓝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显春与雷纯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127民初36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雷玉明审 判 员 刘圆格人民陪审员 梁邦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邹标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