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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9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杨顺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顺花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29刑初139号公诉机关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顺花,女,1973年2月15日出生于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侗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0月13日被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7月11日被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9日被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2016年12月15日被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15日被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16日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2017年9月11日被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9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下称靖州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公刑诉(2017)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顺花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晓雯、助理检察员杨珊、被告人杨顺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靖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杨顺花在靖州县建国桥路口将一个毒品海洛因小包以人民币135元的价格贩卖给了陈某。2017年5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杨顺花在其租住的靖州县马场口出租房门口,将一个毒品海洛因小包贩卖给了陈某,陈某以手机作价300元做抵押。2017年5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杨顺花在其租住的靖州县马场口出租房门口,将一个毒品海洛因小包以人民币78元的价格贩卖给了陈某。2017年6月1日,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从杨顺花租住的靖州县马场口出租房里搜查出用塑料袋包装的4包毒品冰毒疑似物。经称量,4包毒品冰毒疑似物净重10.97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17年7月13日,被告人杨顺花在怀化市火车站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中认为被告人杨顺花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累犯、毒品再犯的量刑情节。上述事实,被告人杨顺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手机开户信息及通话详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查获的毒品物证(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人林某、陈某、易某的证言;被告人杨顺花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检材提取笔录、称量记录、现场指认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及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顺花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三次贩卖三小包毒品海洛因,并从其住所查获用于贩卖的甲基苯丙胺(毒品)10.97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杨顺花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顺花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顺花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情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顺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原判决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0.97克,予以没收,交公安机关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夏文强人民陪审员  蒋元前人民陪审员  田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丽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