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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3执20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郑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诚,吴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2028号申请执行人郑诚被执行人吴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123民初226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吴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周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吴周(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1的存款人民币31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志勇AUT())O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华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