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3执20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郑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诚,吴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2028号申请执行人郑诚被执行人吴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123民初226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吴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周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吴周(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1的存款人民币31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志勇AUT())O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华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