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2执12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朱昆荣、张恩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昆荣,张恩东,李爱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2执1238号申请执行人:朱昆荣,女,1957年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张恩东,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单县。被执行人:李爱英,女,1968年出生,汉族,住单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昆荣与被张恩东、李爱英民间借贷纠纷中,申请执行人朱昆荣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张恩东、李爱英的线索或财产状况的证据,本院又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2民初38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邓朝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白兴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