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22执12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朱昆荣、张恩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昆荣,张恩东,李爱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2执1238号申请执行人:朱昆荣,女,1957年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张恩东,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单县。被执行人:李爱英,女,1968年出生,汉族,住单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昆荣与被张恩东、李爱英民间借贷纠纷中,申请执行人朱昆荣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张恩东、李爱英的线索或财产状况的证据,本院又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2民初38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邓朝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白兴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