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002民初28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陈星男、李翠兰与被告郴州市正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星,李翠兰,郴州市正和法律服务所,邵田启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初2875号原告陈星男,男,1967年3月11日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住郴州市。原告李翠兰,女,1970年8月15日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住郴州市。被告郴州市正和法律服务所,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友谊中皇城10楼。负责人李兴,该所负责人。被告邵田启,男,1953年生,郴州市正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案由: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星男、李翠兰与被告郴州市正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星男、李翠兰以双方协商处理为由,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处分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星男、李翠兰申请撤回其诉讼请求,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星男、李翠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星男、李翠兰负担。审 判 长  黎 建人民陪审员  谷翠琳人民陪审员  李靓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婵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