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初8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郓城县起航通讯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郓城县起航通讯部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823号之一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辉,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郓城县起航通讯部,经营场所山东省郓城县金河路中段,经营者杜道起,男,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郓城县起航通讯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宏军审 判 员 庄辛晓代理审判员 李光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杜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