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4民督1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帅飞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帅飞,骆佑群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黔0324民督156号申请人: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桐乡路45号。法定代表人:吴剑波,男,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骆丹,男,该联社芙蓉江信用社主任。被申请人:帅飞,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仡佬族,住正安县,被申请人:骆佑群,女,198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正安县,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被申请人于2014年11月27日向申请人借款105000元,约定还款时间为2016年11月26日。合同期内该笔借款利息结至2015年4月27日,偿还本金22.29元。特请求人民法院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104977.71元并支付利息(2015年4月28日至2016年11月26日的利息按月利率8.442‰计付,2016年11月27日至借款结清日按月利率12.663‰计付)。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帅飞、骆佑群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4977.71元并支付利息(2015年4月28日至2016年11月26日的利息按月利率8.442‰计付,2016年11月27日至借款结清日按月利率12.663‰计付)。案件申请费970元,由被申请人帅飞、骆佑群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纪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叶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