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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02民初8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志强与杨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强,杨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02民初800号原告:李志强。被告:杨超。原告李志强与被告杨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庭合法传唤未到庭,按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志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7年4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据一张,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归还,故提起诉讼。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据一支、户籍证明,本庭对该两份证据与原件核实无异,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并结合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与被告系多年好友,2007年4月30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据一支,借据载明“兹借到李自强人民币伍拾万元正500000元借款人:杨超2007.4.30”,被告借款后,一直未能归还,引起本次诉争。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杨超向原告立据借款,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出借义务,被告分文未还,故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500000元,与法有据,本院予以认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李志强借款5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杨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白 毅审判员 张卫华审判员 杨明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