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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辖终10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天恒、天津市天同医养院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天恒,天津市天同医养院,刘铁澄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辖终10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天恒。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天同医养院,住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西花园村。法定代表人:张婼婼,院长。原审被告:刘铁澄。上诉人刘天恒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天同医养院及原审被告刘铁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2民初65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天恒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刘天恒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天恒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海东代理审判员  李玉海代理审判员  王志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郭智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