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85执117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东招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学利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招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学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5执1175-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招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魁星路199号。被执行人:孙学利,男,1965年11月3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招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学利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孙学利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孙学利存款人民币29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学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国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