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3民初37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胡俊华与盛平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俊华,盛平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3788号原告胡俊华,男,197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商水县。委托代理人洪玉喜,河南法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盛平海,男,198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商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俊华与被告盛平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俊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俊华负担。审判员 王俊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凯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