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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民初78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郭纯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郭纯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7895号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万泉河路3128号滨湖金融服务中心E座二、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17885328P(20-20)。法定代表人:项兴初,该公司董事长,委委托代理人:韩文祝,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孙满安,该公司员工。被告:郭纯波,男,198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郭纯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大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