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1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黄长富、张思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长富,张思进,黄鹏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1执32号申请执行人:黄长富,男,1969年4月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委托代理人:戴秉志,福建古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思进,男,1969年5月2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黄鹏昌,男,1980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申请执行人黄长富与被执行人张思进、黄鹏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2016)闽0821民初224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于2016年12月22日生效。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黄长富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案号(2017)闽0821执32号。立案后,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情况和收支情况。2017年1月6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有存款,2017年3月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5月1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所有银行账户,2017年6月15日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仍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有存款。2017年7月4日被执行人黄鹏昌归还申请执行人本金92500元,律师费3000元,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撤销对黄鹏昌的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查询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等,除已执行到位的款项,其他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的标的为95500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95500元本金,剩余利息部分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此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敬生审 判 员 吴许明审 判 员 刘富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德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