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民初38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李旦与季松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旦,季松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02民初3821号原告:李旦,男,198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原住龙泉市屏南镇屏南街***号,现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季松青,男,196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原告李旦为与被告季松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被告季松青归还借款人民币3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李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季松青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5日,被告季松青向原告李旦借款人民币30000元,出具借条,约定同年3月30日前归还,未约定借款利息。被告季松青未能按约归还借款,原告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季松青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李旦人民币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850元,由被告季松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詹 强人民陪审员 张 云人民陪审员 张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乙瑄—?PAGE?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