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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8执6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文县支行与李从真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文县支行,李丛真,姚明杰,郑小莉,肖猛,易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8执6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文县支行,地址:兴文县古宋镇香山西路564号。负责人刘玉霞,行长。委托代理人任平国,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李丛真,男,汉族,生于1966年10月21日,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姚明杰,男,汉族,生于1984年8月30日,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郑小莉,女,汉族,生于1988年5月28日,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肖猛,男,汉族,生于1981年3月19日,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易媛,女,汉族,生于1982年9月16日,住四川省兴文县。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院(2017)川1528民初1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文县支行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7)川1528民初14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均审判员 吴 鑫审判员 罗安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肖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