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民初53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丰爱学与刘瑞展、宋玉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爱学,刘瑞展,宋玉民,宋玉侠,刘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5336号原告:丰爱学,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沛县。被告:刘瑞展,男,汉族,农民,住沛县。被告:宋玉民,男,汉族,农民,住沛县。被告:宋玉侠,女,汉族,农民,住沛县。被告:刘斌,男,汉族,农民,住沛县。原告丰爱学与被告刘瑞展、宋玉民、宋玉侠、刘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2017年10月11日,丰爱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丰爱学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计925元,由丰爱学负担。审判员 苗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