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执13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5-21
案件名称
戴金荣、王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金荣,王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2执1392号申请执行人戴金荣,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执行人王坚,男,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申请执行人戴金荣与被执行人王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82民初30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人民币56483.9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1、2017年6月6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了受理通知书、查询案件告知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2、2017年5月24日、7月4日、8月7日、8月22日、9月19日、9月27日,本院通过网络点对点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理财产品、不动产、电子商务等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2017年5月24日,本院通过总对总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4、2017年8月24日,本院就本案的财产调查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反馈,并与其制作了本案的执行方案。5、2017年9月14日上门查找被执行人王坚,但未找到被执行人。6、2017年9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王坚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王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日,本院向建德市公安局发送法定不准出境人员报备案通知书。上述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强制措施,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戴金荣,同时告知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法律后果,并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10月11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56483.91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鲁 军人民陪审员 卢慧玲人民陪审员 毛晓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方 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