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执8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执行许昌万隆发饰品有限公司、赵启盛、赵启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许昌万隆发饰品有限公司,赵启盛,赵启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832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负责人:白亚伟,行长。被执行人许昌万隆发饰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军周,董事长。被执行人赵启盛,男,汉族,1987年10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赵启程,男,汉族,1989年7月2日出生。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许昌万隆发饰品有限公司、赵启盛、赵启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豫01民初13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赵启盛名下在金融机构所有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 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曹雪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