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1刑初3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古胜伟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胜伟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1刑初378号公诉机关垫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古胜伟,男,197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垫江县,现住垫江县。因吸食毒品,2017年8月17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7年8月27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垫江县看守所。垫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渝垫检刑诉〔2017〕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古胜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垫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古胜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垫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7年8月16日1时许,被告人古胜伟在其位于垫江县X街道X栋X单元X号的家中主卧室内容留谭某、韩某、袁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被告人古胜伟于2017年8月16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古胜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房产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谭某、韩某、袁某的证言、被告人古胜伟的供述和辩解、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毒品检测样本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古胜伟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古胜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古胜伟犯贩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7日起至2018年2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董延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龙 佳书 记 员 李华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