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3民初22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徐杭杰与徐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杭杰,徐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03民初2203号原告:徐杭杰,男,199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被告:徐纯,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原告徐杭杰为与被告徐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3200元,合计13200元(利息已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7年5月11日止,此后利息仍按相同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杭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纯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7月11日,被告徐纯向原告徐杭杰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期为六个月,即自2015年7月11日至2016年1月11日止。如逾期不归还的,自愿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徐纯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杭杰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3200元(利息已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7年5月11日止,此后利息仍按相同利率计算至上述款项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元,由被告徐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立新人民陪审员 刘权生人民陪审员 吴樟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申请执行时效二年代书 记员 吕吉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