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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01民初28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分行与王玉生、姚琼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分行,王玉生,姚琼芳,南华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云2301民初284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分行,住所地:楚雄市北浦路1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431846112F。负责人:罗涛,职务:行长(未到庭)。诉讼代理人:周富、杜先波,云南荣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玉生,男,1968年10月6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住楚雄州牟定县。被告:姚琼芳,女,1973年9月22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住楚雄州牟定县。被告:南华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州南华县龙川镇龙坪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45873991286。法定代表人:王平,职务:总经理(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军、云南楚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分行与被告王玉生、姚琼芳、南华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分行的诉讼请求为: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玉生、姚琼芳共同向原告归还贷款本金707504.27元并支付利息5794.44元(包含罚息、复利,按照《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计算至2017年7月20日),本息合计713298.71元,并承担自2017年7月21日志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南华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本案的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由被告王玉生、姚琼芳、南华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后3日内将截止至2017年9月30日已到期的积欠本息21799.85元付清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分行。二、由被告王玉生、姚琼芳、南华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分行本金240000元;2018年3月30日前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分行本金240000元,2018年6月30前将剩余借款本息一次性付清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分行(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包含罚息和复利)。三、如被告王玉生、姚琼芳、南华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任何一期到期款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分行有权对整笔贷款本息申请强制执行。四、本案诉讼费5466.5元(已减半收取),律师代理费1500元,由被告王玉生、姚琼芳、南华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于本调解书生效后3日内付清(以上应履行款项均交本院)。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文平人民陪审员  杨丽萍人民陪审员  鲍有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易思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