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4执7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行与许克金、郭菊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行,许克金,郭菊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姚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4执7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行。住所地:仙桃市复州大道264号。法定代表人周俊,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邵贵斌,该支行经理。被执行人许克金,男,196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湖北省仙桃市。被执行人郭菊红,女,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住湖北省潜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行与被执行人许克金、郭菊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许克金、郭菊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傅 涛审判员 刘昌杰审判员 刘 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卫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