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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9民初11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告高存法与被告平陆县国胜矿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存法,平陆县国胜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29民初1107号原告:高存法,男,195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陆县圣人涧镇古王村*组。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莎,山西庆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晓瑾,山西庆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陆县国胜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陆县洪池乡林场村。法定代表人:韩平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山西民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存法与被告平陆县国胜矿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存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莎、被告平陆县国胜矿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存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运费6741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原告与被告口头约定,原告为被告拉运矿石,每月按11000元支付固定运费,从2016年3月份至2016年12月份,被告仅支付运费35250元,拖欠6741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至今未果。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2016年3月至2016年11月13日期间的运费共计46250元。被告平陆县国胜矿业有限公司辩称,2016年3月至2016年11月13日期间拖欠原告运费46250元无异议,但双方约定的是每月干够26天,按11000元结算,如不够26天,以每天按366元进行结算。围绕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交双方结算单一份。被告提出原告所提交的结算单中已支付部分少记载了5000元,实际欠运费应为46250元,原告予以认可。当事人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高存法于2016年3月5日至2016年12月底期间,以自有的汽车在被告平陆县国胜矿业有限公司处从事运输矿石工作。2017年3月5日双方对原告的运费及工资款进行了结算,经核算,2016年3月至2016年11月13日期间,被告平陆县国胜矿业有限公司累计拖欠原告运费为46250元未能支付(工资款另案起诉)。本院认为:被告平陆县国胜矿业有限公司拖欠原告高存法2016年3月至2016年11月13日期间运费46250元的事实,双方均无异议,依法应予认定,原告高存法要求被告给付该拖欠运费,被告平陆县国胜矿业有限公司应当给付。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平陆县国胜矿业有限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日给付原告高存法2016年3月至2016年11月13日期间运费46250元。如果被告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书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5元,减半收取计743元,由被告平陆县国胜矿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博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