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执41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张国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4179号申请���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负责人朱加麟,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国权,男。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与张国权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131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73486.83元,并支付利息、滞纳金等其他费用,承担案件受理费163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机动车三辆,本院于2017年6月6日对上述车辆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但未找到上述车辆下落。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所述,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晓龙审判员 罗 涛审判员 黄建平二���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