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民终25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胡炳贵业主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炳贵
案由
业主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民终2506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胡炳贵,男,汉族,生于1970年8月8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上诉人胡炳贵因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7)川0703民初43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胡炳贵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受理本案。事实和理由: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业主要求撤销业主大会作出的换届选举决定的,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应予受理。本院认为,上诉人胡炳贵以选举程序违法等为由诉请撤销绵阳市涪城区花园小区第七届业主委员会选举结果及第七届业主委员会,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对本案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胡炳贵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李审 判 员 殷亚男审 判 员 邱 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邓 红书 记 员 杨 玥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