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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164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赵玉柱与北京时代宜尚百货商场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柱,北京时代宜尚百货商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6478号原告:赵玉柱,男,1976年2月0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被告:北京时代宜尚百货商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西大街北侧。法定代表人:刘芬,总经理。原告赵玉柱与被告北京时代宜尚百货商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赵玉柱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赵玉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玉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赵玉柱负担。代理审判员  谭舒戈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