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8民初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董海鸿与付桃花、唐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海鸿,付桃花,唐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328民初1093号原告:董海鸿(曾用名:董海飞),男,汉族,1984年12月8日生,曲靖市沾益区人,住曲靖市沾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勇,云南权仲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付桃花,女,汉族,1973年8月4日生,曲靖市沾益区人,原住曲靖市沾益区。现下落不明。被告:唐伟(付桃花之夫),男,汉族,1974年2月27日生,四川省江安县人,原住曲靖市沾益区。现下落不明。原告董海鸿与被告付桃花、唐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海鸿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桃花、唐伟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海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付桃花、唐伟偿还原告欠款本金545600元;2.判令被告付桃花、唐伟按银行同期利息的四倍支付该款的逾期付款利息。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12年8月份起卖煤炭给被告付桃花、唐伟夫妇。2012年10月11日,原告卖煤给两被告时,由于两被告资金不足,便由唐伟书写了一份欠条,载明“唐伟欠董海飞焦丁款120600元”。2013年11月10日,被告夫妇又下欠原告焦炭款425000元,被告付桃花又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董海鸿块焦款425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一直未支付煤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被告付桃花未到庭发表答辩意见。被告唐伟未到庭发表答辩意见。原告董海鸿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欠条》2份、《曲靖市沾益区播乐乡水田村委会证明》1份、被告付桃花、唐伟《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1份,经本院审查,原告所举证据客观真实,应予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使用,结合原告的陈述,可以认定如下事实:被告付桃花与唐伟系夫妻关系,两人从事焦炭购销业务过程中与原告董海鸿发生业务往来。2012年10月11日,被告唐伟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载明“唐伟欠董海飞焦丁款120600元”。2013年11月10日,被告付桃花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载明“今欠董海鸿块焦款425000元”。截止2013年11月10日前,两被告共欠原告煤炭款5456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付桃花、唐伟夫妇欠原告董海鸿煤炭货款的事实客观存在,原告董海鸿要求两被告支付货款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两被告按四倍银行同期利息的标准支付欠款逾期利息的诉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或者该违约金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之规定,结合本案双方未约定货款支付期限的实际,本院仅能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罚息利息标准计算相应利息,综合本案实际,确定按银行同期贷款罚息(即年利率6.1%)计算该款自原告主张权利之日(即2017年6月22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付桃花、唐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原告董海鸿煤炭货款545600元,并按年利率6.1%计算该款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内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6元,由被告付桃花、唐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尹进方代理审判员 张 洁人民陪审员 张正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花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