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17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韩爱华与平舆县第一建筑公司、冯晓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爱华,平舆县第一建筑公司,冯晓启,王国富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3民初1721号原告:韩爱华,男,汉族,1973年11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平舆县第一建筑公司。住所地: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小徐居委办公楼。机构代码:412827745769842。法定代表人张峰,该公司经理。被告冯晓启,男,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系公司项目经理。被告王国富,男,195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系公司会计。原告韩爱华诉三被告平舆县第一建筑公司、冯晓启、王国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爱华,被告冯晓启、王国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平舆县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爱华诉称,2010年初,其以被告平舆县第一建筑公司名义包工包料承建了平舆县双庙乡政府发包的马营、谢庄两村委会办公室及双庙乡计生所办公楼,工程结束后,平舆县财政局将该工程款数次向被告账户拨付31.7万元,被告先后向其支付该工程款20万元,余款11.7万元,经其多次追要被告一直未付,为此,依法要求被告付清下欠工程款11.7万元及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5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冯晓启辩称,其个人不欠原告的款,欠款应该由其所在的公司支付,其对原告诉称的工程款31.7万元没有异议,但止于目前已不欠原告这么多钱,原告把该工程款的16896元税票、挂靠管理费3000元,招标费等费用给其公司后,其公司就把工程款给原告,如果原告不给就要从31.7万元中扣除掉。另外,如果原告拿不出竣工验收证书要扣押2万元。被告王国富辩称:原告是把2张完税证票据交给了自己,但后来原告因为一些事情又拿走了。经审理查明,2010年初,上级财政的补助资金对平舆县双庙乡马营、谢庄两村委会及双庙乡计划生育服务站等三个办公场所进行建设,原告韩爱华以被告平舆县第一建筑公司名义包工包料承建了双庙乡马营、谢庄两村委会办公室及双庙乡计划生育服务站办公楼。2010年1月19日,平舆县财政局国库股将马营、谢庄两村委会村室建设款6万元拨付至平舆县第一建筑公司账户;2010年11月8日,平舆县财政局国库股再次将马营、谢庄两村委会村室建设余款3.2万元拨付平舆县第一建筑公司账户,两次合计拨付马营、谢庄两村委会村室建设工程款9.2万元。2010年1月29日,韩爱华分别以马营、谢庄两村委名义出具3万元收条各一份,合计6万元,至2010年2月3日,被告平舆县一建公司向韩爱华开具了上述6万元的平舆县农村信用社支票。2011年7月21日,韩爱华以平舆县第一建筑公司的名义将上述工程的各种税收15990元付清。2011年8月17日,平舆县财政局国库股双庙乡计划生育服务站项目建设款21万元拨付平舆县第一建筑公司账户。2011年11月28日,冯晓启的妻子陈仙丽支付韩爱华该工程款10万元,韩爱华并向平舆县第一建筑公司出具了该款收条。双庙乡计划生育服务站项目建设结束后,平舆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和相关部门2012年1月12日对双庙乡计划生育服务站项目建设价款进行了决算,工程决算价款为30万元,在预留5%的质保金1.5万元和扣除已付21万元,平舆县财政局国库股再次将余款7.5万元拨付平舆县第一建筑公司账户,1.5万元的质保金至今仍在平舆县财政局国库股没有支取。2012年1月18日,韩爱华向被告平舆县第一建筑公司出具收双庙计生所工程款10万元收据的当日,被告平舆县第一建筑公司向韩爱华开具平舆县农村信用社10万元的支票。马营、谢庄两村委会办公室及双庙乡计划生育服务站的工程结束后,韩爱华数次找到冯晓启及公司会计进行结算和追要工程款,冯晓启及公司会计分别向韩爱华出具有结算清单,清单显示已付马营、谢庄两村委会村室建设资金6万元,下欠3.2万元;两次支付韩爱华双庙乡计划生育服站办公楼工程款合计20万元,下欠8.5万元未付。之后,韩爱华多次向被告追要下欠上述工程款,2013年2月6日,被告平舆县第一建筑公司向韩爱华开具平舆县农村信用社5万元支票,被告平舆县第一建筑公司四次合计支付韩爱华工程款31万元。诉讼中,原、被告均未提供双方签订的书面挂靠合同。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王国富出具的双庙乡马营、谢庄两村室建设资金收付汇总结算明细、冯小启出具的结算清单和收入支出汇报表,被告公司会计出具的双庙乡计生楼、马莹、谢庄工程建设资金收支结算说明一份,以及庭审中双方的陈述和其他证据在卷相互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双庙乡马营、谢庄两村委会办公室及双庙乡计划生育服务站办公楼三个工程结束后均已投入使用多年,应视为竣工合格,且上述工程并经相关部门进行了决算,决算工程价款合计为37.7万元,扣除被告四次合计支付31万元,仍下欠6.7万元未付清,同时,该工程的质保金1.5万元尚未支取。韩爱华是上述工程的实际施工和垫资人,平舆县财政局国库股对上述工程造价决算和拨付工程款后,被告未及时将工程款全部支付给工程垫资人韩爱华,具有违约行为,应当继续履行支付下欠工程价款和赔偿损失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下欠工程款在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应当从被告最后一次接收平舆县财政局国库股拨付7.5万元之日(即2012年1月12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冯晓启、王国富分别作为公司的项目经理和会计,与原告对工程价款进行结算或付款的行为,属于行使其在该公司的职务行为,该行为后果应当由其所在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冯晓启辩称其公司未付清欠款的理由,缺乏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现本院可就已查明的事实先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平舆县第一建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韩爱华工程款6.7万元,并承担该款自2012年1月12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韩爱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40元,由被告平舆县第一建筑公司承担2600元,原告韩爱华承担10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新民审 判 员 王晓颖人民陪审员 秦德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梦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