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民辖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博先与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博先,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辖74号原告:张博先,男,1956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告: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法定代表人:沈良兵。原告张博先与被告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张博先诉称,2014年3月4日,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向其借款115000元,2015年3月4日借款到期后未能按约归还本息。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未进行工商登记,且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故相应偿还责任应由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请求判令:1.被告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15000元及利息(以115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5%计算;自2014年3月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如皋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张博先系该院干警,该院不能行使管辖权。本院认为,案涉当事人张博先系如皋市人民法院干警,为避免相关当事人对本案的审理产生合理怀疑,如皋市人民法院主动提出回避申请。为确保公正审理本案,并考虑方便双方当事人诉讼的原则,本院指定本案由海安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张志刚审判员 戴志霞审判员 陈 卓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滢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