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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3执4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十堰市国土资源局与湖北强劲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十堰市国土资源局,湖北强劲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3执4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十堰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北京北路**号。法定代表人:汪正义,男,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湖北强劲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汉江街办七里垭村*组贺家沟*号。法定代表人:杨青春,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十堰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湖北强劲节能技术有限公司非诉行政处罚执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十堰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十土资执罚[201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内容为: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4462平方米。二、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2611平方米。三、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人民币24620元的罚款。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作出(2017)鄂0303执400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十堰市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湖北强劲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容的第一、二项,即: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4462平方米;二、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2611平方米。另,被执行人湖北强劲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已自动向申请执行人十堰市国土资源局缴纳了24620元的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303执4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唐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