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081执恢3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艳红、范天福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艳红,范天福,王锁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81执恢319号申请执行人: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晓杰,该单位理事长。住所地:禹州市颍川路62号。被执行人:周艳红,女,生于1964年11月15日,汉族,住禹州市。被执行人:范天福,男,生于1957年7月27日,汉族,住禹州市。被执行人:王锁成,男,生于1981年9月4日,汉族,住禹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周艳红、范天福、王锁成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5)禹民金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艳红、范天福、王锁成的存款40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周艳红、范天福、王锁成400000元的收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周艳红、范天福、王锁成价值400000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邢 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相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