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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6民初16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崔清越、崔世信等与李希顺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清越,崔世信,李希顺,李希来,李翠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1631号原告:崔清越,男,199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故城县。原告:崔世信,男,197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故城县。被告:李希顺,男,198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故城县。被告:李希来,男,197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故城县。被告:李翠云,女,198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故城县。崔清越、崔世信与李希顺、李希来、李翠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崔清越、崔世信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崔清越、崔世信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崔清越负担。审判员  苏建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