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执6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于金禄申请执行车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金禄,车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634号申请执行人于金禄,男,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车力,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执行于金禄申请执行车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查,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付雪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再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