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2民初31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季平与万发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平,万发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2民初3137号原告:季平,男,汉族,1983年2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万发玉,男,汉族,1965年6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繁县。原告季平诉被告万发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季平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季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予以免交。审 判 长 滕修东人民陪审员 耿唯明人民陪审员 滕忠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任雪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