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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3财保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姜继强与被申请人高阳、徐卫杰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继强,高阳,徐卫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3财保58号申请人:姜继强,男,1978年7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X被申请人:高阳,男,198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被申请人:徐卫杰,女,汉族,(其他信息不详),现住宝清县申请人姜继强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高阳名下的牌照为黑X**号丰田普拉多越野车的车籍档案。申请人姜继强以其名下的坐落于宝清县明珠小区X号楼X单元X室(产权证号:X**)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姜继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高阳名下的牌照为黑X**号丰田普拉多越野车的车籍档案。查封期间不得有变卖、转让、抵押等设立权利负担的行为。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车辆由被申请人高阳保管使用。查封期限为二年。二、查封申请人姜继强名下的坐落于宝清县明珠小区X号楼X单元X室房产(产权证号:X**)。查封期间不得有变卖、转让、抵押等设立权利负担的行为。查封期间,被查封的房屋由申请人姜继强保管使用。查封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1075元,由申请人姜继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同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鑫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