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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9执8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郭立英、林秀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立英,林秀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9执881号申请执行人郭立英,女,1972年7月26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全南县,被执行人林秀珍,女,1971年3月19日生,汉族,经商,住全南县,申请执行人郭立英与被执行人林秀珍民间借贷一案,本院(2015)全民二初字第10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林秀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履行该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并核实了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明确具体的财产线索。经本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土地使用权、林权、股权等财产信息,其房产已拍卖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并无剩余价值,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导致该案件至今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谌贻林审判员  黎 翔陪执员曾林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