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执23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皓、天津市汉江人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皓,天津市汉江人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3执2319号申请执行人:张皓,男,198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被执行人:天津市汉江人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韩家墅工业区食品三场片区西。法定代表人姚忠飞,经理。申请执行人张皓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汉江人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北辰劳人仲调字(2017)第0259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家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毕晓芳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