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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4民初16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雪彩凤和彭延琦;沙梅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雪彩凤,彭延琦,沙梅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4民初1675号原告雪彩凤,女,汉族,1966年9月29日出生,住兰州市西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函霖,兰州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延琦,男,汉族,1958年4月3日出生,兰州石化公司退休工人,住兰州市西固区。被告沙梅清,女,汉族,1957年9月13日出生,兰州石化公司退休工人,住兰州市西固区。原告雪彩凤诉被告彭延琦、沙梅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雪彩凤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雪彩凤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雪彩凤负担。审判员  杨富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王雪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