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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3执恢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康世强与贾海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世强,贾海罡,常俊,贾海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3执恢47号申请执行人康世强,男,39岁,汉族。被执行人贾海罡,男,50岁,汉族。被执行人常俊,男,37岁,汉族。被执行人贾海丽,男,39岁,汉族。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1日提出终结本次申请,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内0623执恢4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伊拉图二○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   赵    玉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