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102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温州市浙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陈秀连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浙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陈秀连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2民初10279号原告:温州市浙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梧田瓯海大道518号(温州装饰材料市场A20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5862792040。法定代表人:徐智敏。被告:陈秀连,女,196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原告温州市浙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秀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1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退还房屋租金83000元及利息(截止2017年7月20日为2400元,逾期利息按照欠条约定的月息1.4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房屋租金83000元、利息2400元(截止2017年7月20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83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1日起按月利率1.44%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6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该欠条载明:“今收温州市浙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83000元,此款分二期(即2017年6月20日至2017年7月20日内)付清。付清后此条作废。利息共2400元。若有逾期每天赔偿1000元。”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秀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市浙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欠款83000元、利息2400元、违约金(以83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1日起按月利率1.4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35元,减半收取967.5元,由被告陈秀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怡如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