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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3民初48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李洪庆、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庆,刘明,褚永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4861号申请人李洪庆,男,1979年8月10日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刘明,男,1979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申请人褚永芳,女,1981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洪庆诉被申请人刘明、褚永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刘��、褚永芳银行帐户存款11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明、褚永芳银行帐户存款11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李洪庆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俊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侯静静 关注公众号“”